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7 | 總會執行委員會 |
規條 5.17.1 | 在會務委員會各個會議與會議期間內,有關主要政策之決議,與香港總監之協調、財政及資源之管制,及財政支援之職權,應賦予總會執行委員會處理權力,總會執行委員會須最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
規條 5.17.2 | 總會執行委員會包括下列成員: (a) 當然委員 (i) 香港總監
(b) 選任委員(ii) 主席及副主席 (iii) 副香港總監及助理香港總監 (iv) 總會秘書 (v) 總會司庫 (vi) 財務委員會主席 (vii) 總幹事 總會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中,從其委員中推選不超過二十名人士出任,最少其中一名為三十歲以下人士。專業領袖或受薪職員均不可出任為選任委員。 |
規條 5.17.3 | 在每次總會會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之第一次總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獲授權採納該會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
規條 5.17.4 | 每次總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其委員的三分之一,並須親自出席。 |
規條 5.17.5 | 總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時,親自出席之委員(總幹事除外)均有個人表決權,如在表決遇有贊成與反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將無額外投決定性一票的權利,而該議案亦作為不通過論。 |
規條 5.17.6 | 在總會會務委員會休會期間,任何選任委員出缺時,總會執行委員會可增聘委員填補,直至來屆的週年會議。 |
規條 5.17.7 | 總會執行委員會可邀請總會任何成員及/或其他組織、團體及/或政府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總會執行委員會亦可邀請其他總會成員列席其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