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6 | 總會會務委員會週年會議 |
規條 5.16.1 | 總會會務委員會須於每年七月或盡快在該期間後,由會長或於其缺席時由指定的副會長主持週年會議,以履行: (a) 接納本會年報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 (b) 選出及聘任來屆的有職守人士及委員; (c) 根據規條5.17.2委任總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d) 追認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批准的本年度總會財政預算; (e) 委任一名核數師;及 (f) 處理由主席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出席委員所同意的臨時動議(見總會會章第六節3(a)條)。 |
規條 5.16.2 | 除在總會會章第十一節所列明之修改總會會章的特別會議外,總會秘書須在召開會議十四日前,用書面通知各委員出席,但任何委員如未能接獲該通知書,不能藉此提出在該會議已通過之事項為無效。 |
規條 5.16.3 | 總會會務委員會舉行任何會議,其法定人數為二十名親自出席之委員。 |
規條 5.16.4 | 總會會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可由會長、香港總監或總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或由不少於八名委員以書面請求時在三個月內召開。 |
規條 5.16.5 | 所有親自出席之委員均有個人表決權,如在表決時遇有贊成與反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將無額外投決定性一票之權利,而該議案亦作為不通過論。 |
規條 5.16.6 | 在總會會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只能處理在會議通告內所載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