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8 | 財務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 |
規條 5.18.1 | 總會執行委員會可授權財務委員會處理總會財政及資源之管制及財政支援職務。 |
規條 5.18.2 | 財務委員會之委員人選及職務大綱,應由總會執行委員會訂定,惟總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司庫為財務委員會之成員。 |
規條 5.18.3 | 財務委員會主席每年由總會執行委員會委任。. |
規條 5.18.4 |
總會執行委員會可授權由會長出任為主席之獎勵委員會處理頒授獎勵事宜。獎勵委員會成員如下: (a) 當然委員 (i) 會長 (b) 委員(ii) 香港總監 (iii) 總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不超過四名由總會執行委員會委任的成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
規條 5.18.5 | 總會執行委員會可設立及委任其他委員會,在特定任務範圍內提供意見。總會執行委員會在設立該等委員會時,應界定其職務範圍、規條及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