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7 | 旅務委員的委任 |
規條 2.7.1 |
旅務委員須循以下方式委任﹕ (a) 旅會長及旅主席 旅可設有旅會長及旅主席的職位,有關委任須由旅長提名,並由旅務委員會的週年會議中確認產生。 (b) 旅秘書及旅司庫 旅秘書與旅司庫由旅長提名,並在旅務委員會的週年會議中委任。 (c)如有需要,經旅長同意後,可由旅務委員會委任其他旅務委員。 |
規條 2.7.2 |
旅務委員委任的限制 旅會長、旅主席、旅秘書及旅司庫等職位皆不可合併,亦不可由旅內任何一名持有委任書的領袖出任。 |
規條 2.7.3 |
年齡規限 被委任為旅務委員的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不設上限。 |
規條 2.7.4 |
旅務委員的委任紀錄 由委任日期起三十天內,旅長須提交該旅務委員的有關資料給總會。而有關資料副本亦須送交區總監及地域總監。 |
規條 2.7.5 |
終止旅務委員的委任 旅務委員的委任,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可被終止: (a) 該旅務委員請辭其職位; (b) 該旅務委員默許旅務委員會終止其委任; (c) 委任的期限屆滿; (d) 該旅務委員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e)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