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6 | 童軍旅內各領袖及教練員的委任資格及職責 |
規條 2.6.1 |
旅長、副旅長及旅負責領袖 旅 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 旅長向區總監負責,其職責如下: (i) 該旅的發展及延續; 副旅長 (ii) 達到該旅各支部的最低應有標準; (iii) 根據總會訂定的訓練與青少年活動計劃,為該旅各支部的青少年提供有關之活動與訓練; (iv) 與區總監及區職員保持緊密聯繫; (v) 擔任旅領袖會議主席的職位(規條2.9),並培養旅內各領袖的互相合作及團隊精神; (vi) 推薦適當人選擔任旅主席(規條2.7); (vii) 負責有關旅內各青少年成員的招募事宜; (viii) 與該旅所在的社區建立及保持良好關係。如屬團體旅,則須與主辦機構及/或其代表保持良好關係;及 (ix) 執行所有在本章內列明與旅長有關的事宜。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根據規條2.5.3(a),可委任一名副旅長以協助旅長執行其職務。其職責由旅長決定。旅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旅負責領袖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規條2.5.2(e)),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 其職責與旅長相同。. |
規條 2.6.2 |
小童軍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在旅長督導下及在小童軍副團長及教練員的協助下,小童軍團長負責小童軍團內的活動事宜。 |
規條 2.6.3 |
小童軍副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小童軍副團長的職責由小童軍團長決定。小童軍團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
規條 2.6.4 |
幼童軍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在旅長督導下及在幼童軍副團長及教練員的協助下,幼童軍團長負責幼童軍團內的青少年活動與訓練事宜。 |
規條 2.6.5 |
幼童軍副團長 (a)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幼童軍副團長的職責由幼童軍團長決定。幼童軍團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
規條 2.6.6 |
童軍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在旅長督導下及在童軍副團長及教練員的協助下,童軍團長與小隊長議會各成員合作負責童軍團內的青少年活動與訓練事宜。 |
規條 2.6.7 |
童軍副團長 (a) 年齡規限: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童軍副團長的職責由童軍團長決定。童軍團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
規條 2.6.8 |
深資童軍團長 (a) 年齡規限: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在旅長督導下及在深資童軍副團長及教練員的協助下,深資童軍團長與團執行委員會合作負責深資童軍團內的青少年活動與訓練事宜。 |
規條 2.6.9 |
深資童軍副團長 (a)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深資童軍副團長的職責由其深資童軍團長決定。深資童軍團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
規條 2.6.10 |
樂行童軍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六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在旅長督導下及在樂行童軍副團長及教練員的協助下,樂行童軍團長與團管理委員會合作負責樂行童軍團內的青少年活動與訓練事宜。 |
規條 2.6.11 |
樂行童軍副團長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二十六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樂行童軍副團長的職責由樂行童軍團長決定。樂行童軍團長於訂定其職責時,須以能啟發其領導才為主。 (c) 樂行童軍副團長不可同時為樂行童軍團員。 |
規條 2.6.12 |
教練員 (a)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七十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委任教練員時須註明他們所負責擔任某方面的訓練或教導某些專門性的專章。他們不需要如持有領袖委任書的領袖般參與管理旅團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