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1 | 童軍旅 |
規條2.1.1 |
童軍旅的類別 童軍旅(亦指旅)為青少年成員可加入總會的基本單位,可分為兩個類別﹕ (a) 公開旅 – 不隸屬任何機構;或 (b) 團體旅 – 由下列或其他獲總會認可的機構向總會註冊主辦,並具有與主辦機構協議訂定的招收成員政策﹕ (i) 教育機構;
(c) 所有旅,不管其是否有主辦機構,必須遵守本「政策、組織及規條」所訂各項規條。團體旅的主辦機構,亦需要遵守規條2.1.2所列明的各項規條。(ii) 青少年中心或社區中心; (iii) 宗教團體; (iv) 工商業機構; (v) 居民及社區組織; (vi) 醫院及公共機構; (vii) 政府部門或機構; (viii) 非政府組織;及 (ix) 總會屬會。 (d) 各旅可採取限制性或公開招收成員的政策。 |
規條 2.1.2 |
團體旅 團體旅的主辦機構,須清楚明瞭與總會訂定協議內的各項細則及詳細說明。 (a) 團體旅的主辦機構須在總會同意下,委任一名人士作為該主辦機構的「代表」。 (b) 主辦機構的責任 主辦機構須允諾承擔以下責任﹕ (i) 接受總會在本「政策、組織及規條」內列明的政策,包括規條2.3所訂定的旅及該旅各支部的最低標準; (c) 主辦機構的權利(ii) 積極鼓勵該旅的發展,並給予旅長支持,使他在旅內能履行其職責; (iii) 準備一份主辦機構與該旅皆同意遵守有關器材使用及產業的協議。此協議如有任何修訂皆需要每年由旅長或旅負責領袖呈交予所屬區總監以作紀錄; (iv) 為該旅提供適當的場地作旅部及集會之用; (v) 確保該旅的領袖之延續性; (vi) 推薦及提名適合人士,依據規條2.5的規定擔任為該旅的領袖; (vii) 向該旅提供財政上的支持或確保該旅能獲得足夠經費完成各項訓練與活動;及 (viii) 如主辦機構屬宗教團體,則須同時協助其旅的領袖,對該旅之中屬於該宗教的青少年成員在靈性上的發展。 主辦機構代表可出席旅務委員會。區總監在未曾作出對該旅有影響的決定前,須先與該代表商討,尤其是有關下列各事項: (i) 該旅註冊(規條2.2.2); (ii) 該旅某一支部的停辦或被停止活動; (iii) 該旅與其他旅合併事宜(規條2.1.4) (iv) 青少年成員上訴有關其被開除會籍事宜(規條2.4.3 及2.4.4); (v) 在主辦機構與總會訂定開辦團體旅的協議書範圍內,有關該旅的領袖及教練員之委任(規條2.1.3及規條2.5); (vi) 除區總監認為屬緊急事件而未有足夠時間事前諮詢主辦機構外,一切有關該旅領袖被暫停會籍事宜。 |
規條 2.1.3 |
總會與主辦機構訂定開辦團體旅的協議書 (a) 當總會批准有關團體旅註冊時,區總監須擬定一份總會與主辦機構的正式協議書(清楚列明主辦機構與總會的責任及權利),以便雙方在該團體旅正式註冊前簽署。 (b) 如主辦機構與總會協議採納非公開招收成員的政策,協議書內須清楚列明。 (c) 協議書的內容,雙方須每五年或在雙方同意下,提早作一次全面檢討及修訂。但如遇有更換旅長或主辦機構的管理模式有所改變,或人事方面有重大變動時,亦須同時作出檢討及修訂。 |
規條 2.1.4 |
團體旅的合併 團體旅的合併事宜應獲有關主辦機構及總會同意方可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