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策、目的、使命、銘言、方法及會籍
規條 1.3 | 會籍 |
規條 1.3.1 |
成員資格 總會公開招收成員,歡迎任何願意接受童軍誓詞與規律及恪守總會原則的人士參加,並無種族、宗教、階級和性別之分,成員全部均為自願加入。除香港總監批准外,該等人士應該是香港居民,以及通常於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
規條 1.3.2 |
年齡限制 (a) 總會成員的最低年齡為五歲;最高年齡則不受限制。惟總會在若干職位的委任,則設有最高及最低的年齡規限。 (b) 若該成員的會籍乃因接受總會之委任而獲得者,當該成員到達其委任的最高年齡規限時,則其成員資格亦會因其委任屆滿而終止。 |
規條 1.3.3 |
入會辦法 總會會籍可循下述途徑獲得: (a) 青少年成員 (小童軍、幼童軍、童軍、深資童軍及樂行童軍)- 依循總會的宣誓儀式宣誓並繳交成員費; (b) 總領袖、副總領袖、贊助人及副贊助人- 經由總會邀請出任; (c) 總監、領袖及教練員- 在委任時依循總會的宣誓儀式宣誓並繳交成員費; (d) 會務委員 (包括總會、地域、屬會、區及旅的會務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顧問及委員等,非持有總監或童軍領袖委任書或教練員或童軍成員委任書的人士)-經由總會委任後,並繳交成員費; (e) 名譽總監- 經由總會委任後,並繳交成員費。名譽總監乃名譽上的委任並無實職,由香港總監推薦經名譽總監委任委員會同意後而頒授予個別屆齡退役並在退休前對童軍運動有超卓貢獻的總監。名譽總監委任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撤銷此委任。 (f) 總會聘請的專業領袖及受薪職員- 於到職時或之後依循總會的宣誓儀式宣誓。 (g) 由規條1.3.3(b)至規條1.3.3(f)而獲得總會會籍的成員,整體皆被稱為成年成員。 |
規條 1.3.4 |
成員權利 經依循總會的宣誓儀式宣誓的成員可以: (a) 穿著總會認可的制服;及 (b) 佩戴世界童軍會員章及總會其他認可的童軍徽章。 |
規條 1.3.5 |
附屬成員入會辦法 凡根據總會訂定的程序及條件,在香港成立的屬會或附屬單位(包括童軍知友社及其屬下單位、領袖訓練學院、香港童軍貝登堡聯誼會、總監俱樂部、在香港成立的外國童軍單位及其他童軍屬會或附屬單位),其成員均為總會附屬成員。 |
規條 1.3.6 |
終止會籍 (a) 除本「政策、組織及規條」或有關屬會會章所載各種情況外,如經總會執行委員會議決,可終止任何成員及附屬成員的會籍。而總會執行委員會無須對所作出的決定作任何解釋。 (b) 當總會遵照本「政策、組織及規條」的規定,主動地終止某成員或附屬成員的會籍時,總會將會在可能範圍內,盡快用掛號郵遞把有關書面通知寄給該成員或附屬成員在總會紀錄上之最新地址。 |
規條 1.3.7 |
暫停會籍 (a) 當預計有需要終止某成年成員的會籍,而實際情況仍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時,或在有其他急切原因下,下列人士可有權暫停其屬下成員的會籍: (i) 區總監與地域總監協商後,可暫停其屬下旅內成年成員的會籍;
(b) 總會在可能範圍內,盡快用掛號郵遞把有關書面通知寄給該成員在總會紀錄上之最新地址。 (ii) 總會各署總監或各地域總監可暫停其部門內或其地域與屬下童軍區內成年成員的會籍; (iii) 香港總監可暫停助理香港總監、副香港總監及其他成年成員的會籍。 (c) 在暫停會籍期間,該成員須立即交還其委任書或委任證予總會存檔。任何所持的職位亦將當作出缺處理。 (d) 被暫停會籍的成員將會被禁止參與一切與總會或與總會名義有關的活動,亦將不會獲准穿著童軍制服和配戴童軍徽章。 (e) 當有關方面根據規條1.3.7(a)需要對上述成年成員作出暫停會籍的安排時,須在可能範圍內盡快提交詳細書面報告,並會知有關人士。 (f) 香港總監將會考慮有關暫停會籍事件,並會在暫停會籍後三十天內,決定是否讓有關成員恢復其會籍、將其會籍終止或延長暫停其會籍的時間。 (g) 總會將會在七天內,將香港總監對有關暫停會籍事件的決定,以總會紀錄上之最新地址,用掛號郵遞方式,通知上述成員。 |
規條 1.3.8 |
終止或暫停會籍的上訴 (a) 當總會根據規條1.3.6(b)或1.3.7的規定,主動地終止或暫停任何助理香港總監或副香港總監會籍時,該總監可在有關書面通知發出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向總會會長提出上訴。根據規條5.6.2,總會會長的決定將為最終的定案。 (b) 當總會根據規條1.3.6(b)或1.3.7的規定,主動地終止或暫停其他任何成年成員會籍時,該成員可在有關書面通知發出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向香港總監提出上訴。香港總監的決定將為最終的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