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9 | 香港童軍基金管理委員會 |
規條 5.19.1 | 香港童軍基金管理委員會除負責管理所有由香港童軍中心及該委員會經營的投資所產生之收益外,亦負責管理及投資總會執行委員會交託的任何資金,以達致總會的最大利益。 |
規條 5.19.2 |
香港童軍基金管理委員會須包括以下成員: (a) 當然委員 (i) 香港總監 (b) 選任委員(ii) 總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iii) 總會司庫 (iv) 財務委員會主席 (v) 總幹事 總會執行委員會選出選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其中須包括: (i) 主席 (ii) 副主席 (iii) 另不多於六名成員(不須為總會會務委員會的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