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5 | 總會會務委員會 |
規條 5.15.1 | 總會會務委員會為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以拓展香港童軍運動,並須包括以下成員: (a) 當然委員 (i) 總領袖及副總領袖 (ii) 贊助人及副贊助人 (iii) 會 長 (iv) 香港總監 (v) 名譽會長及副會長 (vi) 主席及副主席 (vii) 副香港總監及助理香港總監 (viii)總會秘書及總會司庫 (ix) 副地域總監及副署總監 (x) 財務委員會主席 (xi) 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助理總幹事 (xii) 地域會長及屬會會長 (xiii)地域主席及屬會主席 (b) 選任委員 總會會務委員會可在週年大會中選出不超過二十名總會成員為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c) 聘任委員 總會會務委員會可在週年大會中聘任不超過二十名人士為聘任委員,最少其中一名為三十歲以下人士,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香港女童軍總會的香港總監答允,她應是聘任委員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