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9 | 總會總部各級總監、訓練隊員、領袖的委任資格 |
規條 5.9.1 |
總會總部各級總監的委任資格: (a) 香港總監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 四十歲 ,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資 歷: 香港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b) 副香港總監、助理香港總監、副署總監及助理署總監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資 歷: 副香港總監、助理香港總監、副署總監及助理署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總部總監及助理總部總監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資 歷 : 總部總監及助理總部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
規條 5.9.2 |
(a) 總部領袖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助理總部領袖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 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
規條 5.9.3 |
(a) 訓練員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 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除非獲香港總監批准延長)。 (b) 助理領袖訓練主任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除非獲香港總監批准延長)。 (c) 領袖訓練主任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三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除非獲香港總監批准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