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10 | 總會總部各級總監及領袖的委任 |
規條 5.10.1 |
委任書及暫許委任書 (a) 委任書只發給已完成香港總監規定的某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或總監。 (b) 儘管有規條5.9.1(b)及規條5.9.1(c)的規定,在獲得香港總監的明確批准後,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或總監,可獲簽發暫許委任書。暫許委任書的持有人須在其暫許委任期屆滿前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才可獲頒發領袖委任書。 |
規條 5.10.2 |
(a)
(i) 總監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由香港總監推薦,總領袖簽發。 (ii) 領袖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由香港總監根據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的推薦而簽發。 (iii) 當接受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該總監或領袖須作宣誓或覆誓 (c) 除規條5.6.2、規條5.10.2(g)及規條5.10.2(i)另有規定外,暫許總會總部各級總監委任書的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兩年,屆時香港總監或其代表須對此委任作覆核。 (d) 除規條5.10.2(g)及規條5.10.2(i)另有規定外,總會總部各級領袖委任書的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四年,屆時負責總監須對此委任作覆核。 (e) 除規條5.10.2(g)及規條5.10.2(i)另有規定外,暫許總會總部各級領袖委任書的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兩年,屆時負責總監須對此委任作覆核。 (f) 當總監及領袖的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有效期滿,可由負責總監推薦續發。惟有關總監推薦續發暫許委任書時,須附有該暫許委任書持有人的合理書面解釋為何其仍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 (g) 香港總監或其代表可於任何適當的時間對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作覆核。香港總監亦可根據規條5.10.2(i),暫停及/或撤銷有關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 (h) 根據本「政策、組織及規條」的規定,如任何總監或領袖的委任被終止時,他須交還其經撤銷的委任書予總會。 (i)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香港總監可根據有關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的建議,暫停或撤銷其屬下副署總監、助理署總監、總部總監、助理總部總監、總部領袖或助理總部領袖的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 (i) 持有人請辭其職位; (ii) 持有人默許有關撤銷其委任之決定; (iii) 持有人不符合其職位的年齡及資格規定; (iv) 在欠缺充分的理由下,持有人未能完成其領袖必修訓練課程; (v) 根據5.10.2(b)至5.10.2(g),經有關人士覆核後,不再獲續發委任書; (vi) 持有人停止、未有或未能履行其任內的職務; (vii) 持有人的行為表現出該人已不再接納總會目的、使命、方法、童軍誓詞及規律內的童軍運動基本原則; (viii) 持有人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ix)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而放棄其委任。 (j) 除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外,任何根據規條5.10.2(g)或5.10.2(i) 被暫停或撤銷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的總會總部各級總監或領袖皆可就該停職或撤職向香港總監提出申訴。香港總監會由香港總監諮議會內指派一特別委員會決斷有關申訴,而該特別委員會的決定乃最終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