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童軍地域
規條 4.5 | 童軍地域內各總監及領袖委任的資格及職責 |
規條 4.5.1 |
地域總監 (a)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 地域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 : 地域總監透過負責的副香港總監向香港總監負責,並在地域幹部的協助下,於其地域內: (i) 推廣總會的抱負、使命、價值觀及目的; (ii) 根據總會的目的、使命及童軍方法,為青少年成員及領袖提供適當的活動與訓練,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 (iii) 維護及執行總會的政策、規則及規條; (iv) 執行香港總監的指示及總會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v) 有關各總監、領袖及地域會務委員的招募、發展及工作表現之評核; (vi) 籌設地域會務委員會及地域執行委員會,並致力令其有效地發揮功能; (vii) 確保地域幹部定期探訪各旅,以維持及改進其童軍質素; (viii) 確保各成員的和諧合作及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 (ix) 與地域內跟童軍運動有關的團體保持良好的關係,及確保總會的利益獲得認可及有適當的保障; (x) 確保所有童軍活動的安全,並嚴格遵守所有有關進行童軍活動時需要遵守的安全措施及規定; (xi) 根據規條4.6.1(a),提名地域會長及地域主席; (xii) 以當然委員的身分出席總會執行委員會、總會會務委員會、香港總監諮議會及地域內所有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xiii) 尋求足夠的資金及其他資源以支持地域內童軍運動的發展; (xiv) 填報「週年人數統計表」,及在有需要時繳交該地域的成員費予總會; (xv) 適當推薦地域內的成員接受獎勵;及 (xvi) 執行負責的副香港總監或香港總監委派的一般任務及/或特定任務。 |
規條 4.5.2 |
副地域總監 (a) 年齡規限 : 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 副地域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 在該等委任之時,有關職務範圍應由地域總監界定及得香港總監的認許。 |
規條 4.5.3 |
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 (a) 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 : 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 :在該等委任之時,有關職務範圍應由地域總監界定。 |
規條 4.5.4 |
地域領袖及助理地域領袖 (a) 年齡規限 : 地域領袖的年齡規限:
(b) 香港總監可根據地域總監的推薦委任地域領袖及助理地域領袖。在該等委任之時,有關職務範圍應由地域總監界定。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助理地域領袖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