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童軍地域
規條 4.6 | 地域會務委員的委任 |
規條 4.6.1 | 地域會務委員須循以下方式委任﹕ (a) 地域會長 地域會長是由地域總監提名,香港總監委任,並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確認其委任,惟其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十年。 (b) 地域主席 地域主席是由地域總監與地域會長商議後提名,香港總監委任,並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確認其委任,惟其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十年。 (c) 地域名譽會長、地域副會長及地域副主席 地域名譽會長乃名譽上的委任,經地域總監與地域會長及地域主席商議後提名,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確認其委任。副會長及副主席分別每年經地域總監與地域會長及地域主席商議後提名,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每地域不可有多過五名地域副主席。 (d) 地域秘書及地域司庫 地域秘書及地域司庫是經地域總監提名,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 (e) 其他地域會務委員 其他地域會務委員是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而聘任委員是由地域執行委員會邀請,並經週年會議確認。 |
規條 4.6.2 | 地域會務委員委任的限制 地域會長、地域副會長、地域主席、地域副主席、地域秘書及地域司庫等職位皆不可彼此合併,亦不可由地域內任何一名持有委任書的領袖出任。 |
規條 4.6.3 | 年齡規限 被委任為地域會務委員的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不設上限。 |
規條 4.6.4 | 地域會務委員的委任紀錄 由委任日期起三十天內,地域總監須提交該地域會務委員的有關資料給總會。 |
規條 4.6.5 | 終止地域會務委員的委任 地域會務委員的委任,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可被終止︰ (a) 該地域會務委員請辭其職位; (b) 該地域會務委員默許地域執行委員會終止其委任; (c) 委任的期限屆滿; (d) 該地域會務委員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e)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