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童軍地域
規條 4.4 | 童軍地域內總監及領袖的委任 |
規條 4.4.1 |
委任書及暫許委任書 (a) 委任書只發給已完成香港總監規定的某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或總監。 (b) 儘管有規條4.5.2(b)及規條4.5.3(b)的規定,在獲得香港總監的明確批准後,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或總監,可獲簽發暫許委任書。 暫許委任書的持有人須在其暫許委任期屆滿前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才可獲頒發領袖委任書。 |
規條 4.4.2 |
地域總監的委任 (a) 地域總監須由負責的副香港總監提名,經香港總監認可後,推薦予總領袖以簽發委任書。地域總監在接受委任書時,須作宣誓或覆誓。 (b) 地域總監委任書的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四年,屆時香港總監須對此委任作覆核。 (c) 當地域總監委任書有效期滿,可由香港總監推薦續發。 (d)香港總監可於任何認為適當的時間,對地域總監委任書作覆核。 (e)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根據香港總監的建議,可暫停或撤銷地域總監的委任書︰ (i) 持有人請辭其職位; (f) 根據本「政策、組織及規條」的規定,如地域總監的委任被終止時,他須交還其經註銷的委任書予總會。(ii) 持有人默許有關通知撤銷其委任之決定; (iii)持有人不符合其職位的年齡及資格規定; (iv) 在欠缺充分的理由下,持有人未能完成其領袖必修訓練課程; (v) 根據4.4.2(b)至4.4.2(d),經有關人士覆核後,不再獲續發委任書; (vi) 持有人停止、未有或未能履行其任內的職務; (vii) 持有人的行為表現出該人已不再接納本會目的、使命、方法、童軍誓詞及規律內的童軍運動基本原則; (viii) 持有人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ix)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而放棄其委任。 (g) 當地域總監的職位懸空時,香港總監可根據負責的副香港總監的推薦,委任一名副地域總監或助理地域總監,或任何其他總監代理其職務。 |
規條 4.4.3 |
其他總監的委任 (a) 地域總監負責提名委任其副地域總監(總監職級四級)、助理地域總監(總監職級五級)、地域總部總監(總監職級六級)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總監職級七級)。 (b) 副地域總監、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的委任書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四年,屆時地域總監須對此委任作覆核。至於暫許委任書有效期,則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兩年,屆時地域總監須對此等委任作覆核。 (c) 規條4.4.2 亦適用於副地域總監、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的委任。地域總監在負責的副香港總監的認許下,負責提名委任及覆核委任其副地域總監、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 |
規條 4.4.4 |
地域領袖及助理地域領袖的委任 (a) 副地域總監負責提名委任其地域領袖及助理地域領袖。 (b) 規條4.4.2及4.4.3(b)亦適用於地域領袖及助理地域領袖的委任。地域總監在負責的副香港總監的認許下,負責提名委任及覆核委任其副地域總監、助理地域總監、地域總部總監及助理地域總部總監。 |
規條 4.4.5 |
領袖委任的限制 (a) 任何地域幹部均不應在同一地域內持有多過一個的委任,除非該名地域幹部能兼顧此等委任內的各項相關職務。任何人士如欲持有多於一項委任,必須先獲得有關總監的批准方可進行辦理。 (b) 除獲得香港總監的明確批准外,任何地域幹部皆不可持有超過三項有委任書的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