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9 | 區務委員會及區執行委員會 |
規條 3.9.1 |
區務委員會 區務委員會在區內支援及鼓勵童軍運動的發展。在區會長的主持下,須於每年六月召開週年會議,以履行: (a) 批核區執行委員會的週年報告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並呈交報告副本予地域總監; (b) 確認區總監對區會長、區名譽會長及區主席的提名; (c) 選舉區副會長、區副主席、區秘書及區司庫; (d) 根據規條3.9.4,選舉區執行委員會委員; (e) 委任一名區核數人員; (f) 追認區執行委員會批准的本年度區財政預算; (g)考慮和審批與該區有關的其他事項。 |
規條 3.9.2 |
區務委員會的成員 區務委員會包括: (a) 區會長; (b) 區總監; (c) 區名譽會長及區副會長; (d) 區主席及區副主席; (e) 各副區總監; (f) 各助理區總監; (g) 區秘書及區司庫; (h) 各區領袖; (i) 其他區務委員(包括區顧問); (j) 區及其旅領袖、教練員及旅務委員; (k) 深資童軍團執行委員會主席;及 (l) 樂行童軍團管理委員會主席。 |
規條 3.9.3 |
區執行委員會 區執行委員會是為支持區總監履行其職責和為區內各旅提供支援而設。區執行委員會須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以: (a) 在區內推動童軍運動的發展; (b) 取得其他團體及社區的合作和支持; (c) 為該區取得財政支持及籌募經費; (d) 管理該區的財政及資產; (e) 與區總監商議小組委員會和臨時小組的委員; (f) 審閱及認許該區的週年報告與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以備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中批核; (g) 批核該區的週年財政預算; (h) 計劃領袖的招募;及 (i) 處理區內的其他行政事宜。 |
規條 3.9.4 |
區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區執行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當然委員 (i) 地域總監 (b) 選任委員 (ii) 負責區事務的副地域總監 (iii) 區總監 (iv) 區主席 (v) 區副主席 (vi) 副區總監 (vii) 助理區總監 (viii) 區秘書 (ix) 區司庫 區務委員會可在週年會議中選出不超過十二名選任委員,但確實的數目要視乎區務委員會的議決及地域總監的批准。其中半數須由區總監提名。 (c) 聘任委員 區務委員會可在區執行委員會內加入聘任委員,其中可包括地區團體及該區內機構的代表。聘任委員不可超過選任委員的數目。 |
規條 3.9.5 |
小組委員會及臨時小組的成員 小組委員會和臨時小組是因特定目的由區執行委員會成立,成員由區執行委員會委派。區總監和區主席是所有小組委員會及臨時小組的當然委員。 |
規條 3.9.6 |
童軍區會議的程序 (a) 在區務委員會的會議上,只有在規條3.9.2上所列明的成員才有投票權。 (b) 在區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上,只有在規條3.9.4(a)及規條3.9.4(b)上所列明的成員才有投票權。 (c) 適用於旅會議的規條2.10.5的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