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10 | 童軍區財務 |
規條 3.10.1 |
(a) 所有區必須保存完整的賬冊及財務報告,在地域總監要求時,須提交有關資料以供審核。 (b) 賬冊及財務報告應最少保存由最後入賬紀錄日期起計七年的時間。 (c) 當向第三者作出任何財務上的承擔或協議時,簽約者須明確地向對方表明其並非以個人身分,而是代表該區。 |
規條 3.10.2 |
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 (a) 總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有區必須提交一份在其週年會議中通過,經審核的週年財務報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予地域總監。報告內容須包括以下各項資料﹕ (i) 各項資產詳情,如屬於非設備類別的資產,則須列明受託人的資料; (b) 各區須在不遲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呈交在本「政策、組織及規條」內列明經審核的財務報告予地域總監。區核數人員是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中委任,由獨立和能勝任的人士出任,如屬專業會計師則較佳。 (ii) 永久託管資產,例如區所受永久託管而不可變賣或轉讓的業權,亦須分列詳述; (iii) 債務詳情; (iv) 財政年度內的收入報表,須按其性質分類列出。如屬永久託管資產,亦須另項說明; (v) 財政年度內所支出的項目,須按其性質分類列出。如屬永久託管資產,亦須另項說明。 (c) 地域總監可在財政年度內任何時間要求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 |
規條 3.10.3 |
童軍區銀行賬戶 (a) 所有區須以區的名義,用以下格式:「香港童軍總會-XXX區 」,開設銀行戶口。該戶口須以不少於兩名經區執行委員會授權的人士聯名簽署去管理。其中一名簽署人應為區司庫。 (b) 以區、區務委員會或區執行委員會名義所收取的所有款項須盡快存入該區的銀行戶口。 (c) 任何區、區務委員會或區執行委員會均不能將任何款項存入任何人士的私人銀行戶口。 (d) 區須將銀行戶口結算表(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或在其他年結日子)副本,呈交予地域總監。如該區擁有一個以上的銀行戶口,則所有銀行戶口結算表(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或在其他年結日子)副本均須同時提交。 |
規條 3.10.4 |
繳付成員費 (a) 為了配合總會對世界童軍運動的責任,總會可能要求各成員(包括旅的成員)繳付成員費。 (b) 成員費之數額由總會決定。 (c) 如有需要,所有該區的總監、區領袖、教練員及區務委員均須依照總會有關行政指引繳付成員費予總會。 |
規條 3.10.5 |
童軍區的籌募活動 所有區的籌募活動須依照總會發出的財務管理指引及規條2.11.6(此規條適用於旅亦同時適用於區)所訂定的原則進行,及須取得地域總監的預先批准。 |
規條 3.10.6 |
資產、設備及資金 適用於旅的規條2.11.7的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區;有關負責人則為區總監、區秘書及區司庫。 |
規條 3.10.7 |
資產的處理 (a) 童軍區合併及結束時的資產處理: 適用於旅的規條2.11.8(a) 及2.11.8(b) 的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區;有關負責人則為區總監、區秘書及區司庫。 (b) 除合併或結束外終止童軍區的資產處理: 如一個區被分拆為兩個或以上的區,又或被分為數部份分別合併入其他區時: (i) 該區的資產將會按分拆後各部份的童軍人數的比例來分配; (ii) 已分配的資產須再轉入將來接管該舊區部份的區; (iii) 這過程須在該區所隸屬的地域總監監察下進行,但如情況太複雜或牽涉到一個以上的地域時,須尋求香港總監的指示; (iv) 直至區的資產處理完成之前,地域總監須採取所有必須的步驟以保存該區的資產及有關該區權益的文件。 |
規條 3.10.8 |
文件的保存 適用於旅的規條2.11.9的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區;有關負責人則為區總監、區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