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4 | 童軍區內總監及領袖的委任 |
規條 3.4.1 | 委任書及暫許委任書 (a) 委任書只發給已完成香港總監規定的某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或總監。委任書的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四年。 (b) 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可獲簽發暫許委任書。暫許委任書的有效期,則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兩年。 暫許委任書的持有人須在其暫許委任期屆滿前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才可獲頒發領袖委任書。 |
規條3.4.2 | 區總監的委任 (a) 區總監(總監職級五級)須由地域總監提名委任。 (b) 被提名委任為區總監的候任人必須填寫及簽署有關提名表格。 (c) 地域總監須簽署有關提名表格並送交負責的副香港總監認可。 (d) 如有關提名獲得負責的副香港總監之認可,他將會把提名表格送交香港總監。倘若香港總監認為適合,他將會推薦予總領袖以簽發委任書給被提名的候任人。委任書將送交地域總監頒發。區總監在接受委任書時,須作宣誓或覆誓。 (e) 當區總監委任書有效期滿,可由地域總監推薦續發。 (f) 地域總監或香港總監可於任何認為適當的時間,對區總監委任書作覆核。 (g)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根據地域總監或香港總監的建議,可暫停或撤銷區總監的委任書︰ (i) 持有人請辭其職位;
(h) 根據本「政策、組織及規條」的規定,如區總監的委任被終止時,他須交還其經撤銷的委任書予總會。(ii) 持有人默許有關撤銷其委任之決定; (iii) 持有人不符合其職位的年齡及資格規定; (iv) 在欠缺充分的理由下,持有人未能完成其領袖必修訓練課程; (v) 根據規條3.4.2(e)至規條3.4.2(f),經有關人士覆核後,不再獲續發委任書; (vi) 持有人停止、未有或未能履行其任內的職務; (vii) 持有人的行為表現出該人已不再接納總會目的、使命、方法、童軍誓詞及規律內的童軍運動基本原則; (viii) 持有人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ix)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而放棄其委任。 (i) 當區總監的職位懸空時,地域總監可委任一名副區總監或助理區總監,或任何其他總監代理其職務。 |
規條 3.4.3 | 副區總監的委任 (a) 區總監負責提名委任其副區總監(總監職級六級)。 (b) 一個區可委任兩名副區總監。區總監在地域總監的認許下,要清楚界定每一副區總監的職責(規條3.5.2(d))。 (c) 規條3.4.2 亦適用於副區總監的委任。區總監在地域總監的認許下,負責提名委任及覆核委任其副區總監。 |
規條 3.4.4 | 助理區總監的委任 (a) 區總監負責提名委任其助理區總監(總監職級七級)。 (b) 規條3.4.2 亦適用於助理區總監的委任。區總監在地域總監的認許下,負責提名委任及覆核委任其助理區總監。 |
規條 3.4.5 | 區長、區物資管理員、區專章秘書、區領袖及助理區領袖的委任 (a) 區總監負責提名委任其區長、區物資管理員、區專章秘書、區領袖及助理區領袖。 (b) 規條3.4.2 亦適用於區長、區物資管理員、區專章秘書、區領袖及助理區領袖的委任。區總監在地域總監的認許下,負責提名委任及覆核委任其區長、區物資管理員、區專章秘書、區領袖及助理區領袖。 |
規條 3.4.6 | 區幹部委任的限制 (a) 任何區幹部均不應在同一區內持有多過一個的委任(旅內的委任除外),除非該名區幹部能兼顧此等委任內的各項相關職務。任何人士如欲持有多於一項委任,必須先獲得有關總監的批准方可進行辦理。 (b) 除獲得香港總監的明確批准外,任何區幹部皆不可持有超過三項有委任書的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