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5 | 童軍區內總監及領袖的委任資格和職責 |
規條 3.5.1 | 區總監 (a) 年齡規限:最低年齡為三十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區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童軍旅經驗及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區總監向地域總監負責,並在區幹部的協助下,於其區內: (i) 推廣總會的抱負、使命、價值觀及目的;
(ii) 根據總會的目的、使命及童軍方法,為青少年成員及領袖提供適當的活動與訓練,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 (iii) 維護及執行總會的政策、規則及規條; (iv) 有關各總監、領袖和區務委員的招募、發展及工作表現之評核; (v) 籌設區務委員會及區執行委員會,並致力令其有效地發揮功能; (vi) 確保區幹部定期探訪各旅,以維持及改進其童軍質素; (vii) 確保各成員的和諧合作和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 (viii) 確保所有童軍活動的安全,並嚴格遵守所有有關進行童軍活動時需要遵守的安全措施和規定; (ix) 與各旅的主辦機構維持良好之合作關係及確保總會的利益; (x) 與區內跟童軍運動有關的團體,保持良好關係; (xi) 根據規條3.6.1(a),提名區會長及區主席; (xii) 代表該區出席地域會務委員會; (xiii) 以當然委員的身分出席區內所有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xiv) 評估有關新旅的註冊申請,並作適當之推薦; (xv) 尋求足夠的資金及其他資源以支持區內童軍運動的發展; (xvi) 填報「週年人數統計表」,及在有需要時繳交該區的成員費予總會; (xvii)適當推薦區內的成員接受獎勵;及 (xviii) 執行地域總監委派的一般任務及/或特定任務。 |
規條 3.5.2 | 副區總監 (a) 年齡規限:最低年齡為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 :副區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童軍旅經驗及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 :副區總監直接向區總監負責,以協助區總監履行其職責和任務,包括而並不限於以下的任務︰ (i) 主持新或現任領袖和區務委員之訓練;
(d) 當一個區有兩名副區總監時,其中一名須負責青少年成員的活動及訓練事務;而另外一名則負責其他的職責。(ii) 開辦新旅和保留現有成員; (iii) 確保所有支部的優質水準; (iv) 協調各支部的青少年成員之活動與訓練,及其他活動; (v) 執行其他行政任務,包括呈交「財務報告」及「週年人數統計表」等。 |
規條 3.5.3 | 助理區總監 (a) 年齡規限 : 助理區總監(樂行童軍)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六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助理區總監(領袖訓練)、助理區總監(小童軍)、助理區總監(幼童軍)、助理區總監(童軍)與助理區總監(深資童軍)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五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資 歷 : 助理區總監須為「木章」持有人,具有童軍旅經驗及總會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歷,如:童軍經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 (c) 職 責 : 助理區總監協助區總監處理支部青少年成員活動及領袖訓練事務。 (d) 如區內只得一名副區總監,則可委任一名助理區總監(領袖訓練),負責主持新或現任領袖和區務委員之訓練; (e) 每個支部可委任一名助理區總監(如區內最少有五個旅有該支部)。若有關助理區總監持有該支部的木章則更為理想。他們直接或透過相關的副區總監向區總監負責下列職責︰ (i) 協助區總監監察區內該支部的運作,包括對領袖的個人支持和鼓勵;
(ii) 協助開設新支部及招募、保留現有成員; (iii)探訪旅的支部和向他們提供在運作上及標準上的意見; (iv) 安排組織區支部活動; (v) 確保召開區支部領袖會議; (vi) 執行區總監所委派的其他任務。 |
規條 3.5.4 | 區 長 (a) 年齡規限 : 樂行童軍區長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六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小童軍區長、幼童軍區長、童軍區長和深資童軍區長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 :區長協助有關助理區總監處理該支部上的事務。 |
規條 3.5.5 | 區領袖、助理區領袖、區物資管理員及區專章秘書 (a) 年齡規限: 區領袖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二十一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助理區領袖、區物資管理員、區專章秘書的年齡規限︰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並須於六十五歲生日當日退休。 (b) 職 責:區領袖、助理區領袖、區物資管理員及區專章秘書負責某特定或一般性的職務;他們的職責是由區總監在地域總監認許下所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