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3 | 童軍區的架構及組織 |
規條 3.3.1 |
區是由區總監在以下人士的支持下領導︰ (a) 區幹部; (b) 區務委員會;及 (c) 區執行委員會。 |
規條 3.3.2 |
區幹部 區幹部應視乎工作量及真正的需要按以下的編制組成︰ (a) 不可多於兩名副區總監。如有兩名副區總監,其中一名須負責領袖訓練的職務; (b) 如該區只得一名副區總監,則可有一名助理區總監(領袖訓練); (c) 除規條3.3.3另有規定外,各支部可有一名助理區總監; (d) 該區的所有旅長(或旅負責領袖); (e) 各支部區長; (f) 區物資管理員; (g) 區專章秘書; (h) 區領袖; (i) 助理區領袖。 |
規條 3.3.3 | 如該區內少於五個旅有某一支部,則該支部不應設立助理區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