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2 | 童軍區的設立 |
規條 3.2.1 |
(a) 區的設立乃經地域總監推薦,並由香港總監批准。當香港總監批准後,總會將透過地域總監發出一張「成立證書」給候任區總監。 (b) 任何有關變更,包括區的合併及區分界的改變,皆屬於總會的事務範圍。 |
規條 3.2.2 |
暫停童軍區運作 (a) 在考慮撤銷一個區的期間,經香港總監的批准後,地域總監可暫停該區之運作。 (b) 當一個區被暫停運作時,區內的旅將不受影響,但區總部所有活動將會暫停;除非香港總監另有指示外,在該區的所有總監、區幹部及區務委員的委任,亦均會自動暫停。 (c) 在區被暫停的期間,地域總監須接管該區的管理權責。 |
規條 3.2.3 |
撤銷童軍區 (a) 香港總監可撤銷任何已設立的區,並建議總領袖撤去該區內所有總監的委任。香港總監亦會同時撤銷該區內所有區幹部及區務委員的委任。 (b) 當某一個區被撤銷後,此區不再存在,地域總監須依據香港總監的指示,採取適當行動,處理該區終止時的財政及其他資產。地域總監亦須為該區各旅提供行政管理的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