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5 | 童軍旅領袖及教練員的委任 |
規條 2.5.1 |
委任書及暫許委任書 (a) 委任書只發給已完成由香港總監規定的某階段木章訓練課程之領袖。 (b) 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的領袖,可獲簽發暫許委任書。暫許委任書的持有人須於其暫許委任書屆滿前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才可獲頒領袖委任書。 |
規條 2.5.2 | 旅長的委任 (a) 區總監乃負責推薦旅長委任的人士。區總監在未推薦人選前,應適當諮詢其主辦機構的代表及/或旅領袖會議。 (b) 候任人須符合下列條件,區總監方可進行有關推薦委任:
(i) 申請人的年齡符合其申請職銜的年齡規限(規條2.6);
(c) 申請人明白及接納其進修有關領袖必修課程的需要(規條2.5.5)。(ii) 申請人具適當的品格及可被信賴交託予照顧青少年人的責任; (iii) 申請人有足夠資格承擔其申請職銜的各項工作(規條2.6); (iv) 申請人明白及接納本「政策、組織及規條」所訂定的目的及方法; (d) 候任人須填寫及簽署有關推薦委任表格。 (e) 如地域總監支持該項申請,須在該推薦委任表格內適當的位置上簽署後,送交香港總監,以便其簽發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給予該領袖。 (f)當一個旅的旅長職位懸空而又未能委任一名旅長時,區總監須任命該旅一名領袖為該旅的負責領袖,以履行旅長之一切責任及工作。在作出此暫時性委任前,區總監須諮詢主辦機構、旅務委員會主席及/或旅領袖會議。 |
規條 2.5.3 |
副旅長、團長及副團長的委任 (a) 如有關旅內最少有三個支部,或超過八十名青少年成員,通常會獲得區總監批准委任一名副旅長。 (b) 申請委任副旅長、團長或副團長,必須如規條2.5.2(b)至2.5.2.(e)內列明的程序進行,並由旅長及區總監負責推薦委任。 |
規條 2.5.4 |
頒發領袖委任書/暫許委任書 區會收到巳簽妥的領袖委任書/暫許領袖委任書後,最理想由區總監盡快頒發,否則可由副區總監或由其支部的助理區總監盡快頒發予該等人士。接受委任書/暫許委任書時,領袖須作宣誓或覆誓。 |
規條 2.5.5 |
參加領袖訓練的義務 (a) 持有總會委任書/暫許委任書的領袖,均有責任完成進修木章訓練課程。 (b) 總會規定領袖須於一合理的指定時間內,完成進修木章訓練課程或某階段木章訓練課程。若一領袖未能於該指定期間內完成其課程,則其委任書/暫許委任書或被撤銷。 |
規條 2.5.6 |
領袖委任書及暫許委任書之覆核 (a) 除規條1.3.6(終止會籍)及規條2.5.5(領袖必修訓練課程)所列的條例外,旅的領袖委任書有效期乃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四年,屆時區總監須對此等委任作覆核。至於旅的領袖暫許委任書有效期,則由簽發年份起計至最多不超過兩年,屆時區總監須對此等委任作覆核。 (b) 當領袖委任書或暫許委任書有效期滿,可由區總監推薦續發。 (c) 惟有關總監推薦續發暫許委任書時,須附有該暫許委任書持有人的合理書面解釋為何其仍未完成該階段木章訓練課程。 (d) 區總監或地域總監可於任何認為適當的時間對任何旅內領袖的委任/暫許委任作覆核。 (e) 所有此類覆核均須作詳細紀錄存於區總部,並具副本於地域總部存案。 (f) 當任何委任書未獲准續發時,有關領袖、其旅長及區總監將會收到總會的書面通知。 |
規條 2.5.7 |
終止職務 (a) 當一領袖的職務被終止時,其委任書/暫許委任書將自動終止及作廢。 (b) 根據本「政策、組織及規條」的規定,如一名領袖的委任被終止時,他必須交還其經撤銷的委任書/暫許委任書予總會。 |
規條 2.5.8 |
領袖委任書/暫許委任書的撤銷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香港總監可主動或根據區總監或地域總監的建議,暫停或撤銷有關人士的領袖委任書/暫許委任書: (a) 持有人請辭其職位; (b) 持有人默許有關撤銷其委任/暫許委任之決定; (c) 持有人不符合其職銜的年齡及資格規定; (d) 在欠缺充分的理由下,持有人未能完成其領袖必修訓練課程; (e) 根據規條2.5.6,經有關人士覆核後,不再獲續發委任書/暫許委任書; (f) 持有人停止、未有或未能履行其任內的職務; (g) 持有人的行為表現出該人已不再接納總會目的、使命、方法、童軍誓詞及規律內的童軍運動基本原則; (h) 持有人被根據規條1.3.7暫停會籍後,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 (i)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而放棄其委任。 |
規條 2.5.9 |
領袖委任的限制 (a) 任何領袖均不應在同一旅內持有多過一個的委任,除非該位領袖能兼顧此等委任內的各項相關職務。任何人士如欲持有多於一項委任,必須先獲得有關總監的批准。 (b) 除獲得香港總監的明確批准外,任何領袖皆不可持有超過三項有委任書的委任。 (c) 旅長及副旅長不得在其旅內持有任何其他有委任書的委任。 (d) 深資童軍不得持有任何有委任書的委任。 |
規條 2.5.10 |
教練員的委任 旅長可委任教練員。如被委任者為一深資童軍或樂行童軍,則須獲其所屬團長同意。該委任須由旅長每年作覆核及可獲重新委任。教練員不會獲發領袖委任書,但會獲發委任證。 |
規條 2.5.11 |
教練員委任證的撤銷 在下列各情況下,旅長可撤銷教練員的委任: (a) 持有人請辭其委任; (b) 持有人默許被撤銷其委任; (c) 委任的限期屆滿而不再獲續任; (d) 持有人沒有或未能履行其任內的職務; (e) 持有人的行為表現出該人已不再接納總會目的、使命、方法、童軍誓詞及規律內的童軍運動基本原則; (f)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