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4 | 青少年成員 |
規條 2.4.1 | 在加入旅時並按照規條1.3.3規定,青少年成員即成為總會成員,而該等成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以在總會一個童軍旅擁有一個青少年成員的身份。在青少年成員退出該旅時,亦會同時喪失其會籍。旅長有招收會員的決定權,但若該旅為團體旅,則招收會員的方法應依從總會與其主辦機構所訂立的協議書內列明的政策進行。旅長通常會將招收會員的事宜交託予各支部負責領袖。 |
規條 2.4.2 |
轉旅 當一成員因遷居而須離開其所屬旅,在該成員的請求下,旅長須為該成員準備一封轉旅函件,以便其呈交予將會加入的新旅。若成員遷離本港,則旅長須將該成員的資料送交總會國際總監辦理,以期該成員在遷居他國後能繼續參與童軍活動。 |
規條 2.4.3 |
開除會籍 在旅長同意下,支部團長可開除青少年成員的會籍。有關開除會籍的書面通知,須盡快寄給該成員在本會紀錄上之最新地址。書面通知內應註明開除其會籍的理由及其上訴的權利(規條2.4.4)。如該旅為一團體旅,則在未開除該成員會籍前,必須諮詢其主辦機構的意見。 |
規條 2.4.4 |
開除會籍的上訴 根據規條2.4.3被開除會籍的青少年成員,由開除會籍書面通知發出日期的三十天內,均有向地域總監提出上訴的權利(如有需要,可由父母協助)。地域總監可委派一特別委員會進行聆訊。被開除會籍者須被邀出席聆訊,以便有合理的機會對該事件表達個人意見。若被開除會籍者為一團體旅成員,則按照規條2.1.2 (c),事前必須諮詢其主辦機構的代表。主辦機構的代表亦有權出席聆訊,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