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童軍旅
規條 2.3 | 童軍旅的架構及組織 |
規條 2.3.1 | 旅是由旅長在以下人士的支持下領導︰ (a) 該旅的領袖及教練員; (b) 旅務委員(如有)。 |
規條 2.3.2 | 一個旅可由以下最少一個或多個支部組成: (a) 小童軍團 (b) 幼童軍團 (c) 童軍團 (d) 深資童軍團 (e) 樂行童軍團 |
規條 2.3.3 | 小童軍團 (a) 一小童軍團,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六名團員。 (b) 小童軍可以穿著總會指定的簡單童軍服飾。 (c) 小童軍的年齡規限是由足四歲起至足八歲止。四歲為進入小童軍團最低年限。 (d) 下列為一小童軍團的最低應有標準: (i) 人 數 :一已成立的小童軍團,最少要有小童軍六名。
(e) 區總監須從旁協助,使小童軍團達到及超越上述標準。如小童軍團連續兩年未達此標準,在地域總監批准下,區總監可暫停該團的集會/活動或解散有關小童軍團。(ii)領 袖 : 一小童軍團最少要有兩名領袖,其中一名必須持有領袖委任書。此外,其中一名領袖的性別必須與該團成員相同。如團內有男及女成員,則必須有男及女領袖,惟區總監可因應特殊情況批准個別小童軍團豁免必須有男領袖的規定。 |
規條 2.3.4 | 幼童軍團 (a) 一幼童軍團不應超過八個小隊,每一小隊包括有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名及其他五名隊員。 (b) 小隊長乃由幼童軍團長從隊員中委出。副小隊長是小隊長的副手,幼童軍團長委任副小隊長前應先徵詢小隊長意見。 (c) 小隊長會議是由幼童軍團各領袖及各小隊長組成,如認為有需要時,可加入副小隊長。 (d) 幼童軍須穿著總會指定的幼童軍制服。 (e) 幼童軍支部的年齡規限是由足七歲半至足十二歲止。 (f) 下列各項為一幼童軍團的最低應有標準: (i) 人 數 : 一已成立的幼童軍團,最少要有幼童軍十二名。
(g) 區總監須從旁協助,使幼童軍團達到及超越上述標準。如幼童軍團連續兩年未達此標準,在地域總監批准下,區總監可暫停該團的集會/活動或解散有關幼童軍團。(ii) 領 袖: 一幼童軍團最少要有兩名領袖,其中一名必須持有領袖委任書。此外,其中一名領袖的性別必須與該團成員相同。如團內有男及女成員,則必須有男及女領袖。 (iii) 青少年活動與訓練 : 幼童軍的活動與訓練,必須遵照總會出版的「幼童軍訓練綱要」及所頒佈的任何有關修訂文件,並確保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為期一天的全團遠足旅行。 (iv) 進 度 : 每年最少有四份一團員考獲較高一級的幼童軍進度性獎章。 |
規條 2.3.5 | 童軍團 (a) 一童軍團不應超過八個小隊,每一小隊包括有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名及其他七名隊員。 (b) 小隊長乃由童軍團長經與小隊長會議諮商後委出。副小隊長乃由小隊長經童軍團長及小隊長會議同意後委出。童軍團長經與小隊長會議諮商後,可委任一團隊長。 (c) 小隊長會議是由各小隊長組成,如該團設有團隊長,則由團隊長主持會議。團中各領袖可以顧問身分出席會議。小隊長會議的任務為安排團活動、團內部管理及團經費支銷。 (d) 小隊會議由小隊長召開,乃集合隊中各成員,一起討論小隊事務的會議。 (e) 童軍須穿著總會指定的童軍、海童軍或空童軍制服。 (f) 童軍支部的年齡規限是由足十一歲起至足十六歲止。 (g) 下列各項為一童軍團的最低應有標準: (i) 人 數 : 一已成立的童軍團,最少要有童軍十二名。
(h) 區總監須從旁協助,使童軍團達到及超越上述標準。如童軍團連續兩年未達此標準,在地域總監批准下,區總監可暫停該團的集會/活動或解散有關童軍團。(ii) 領 袖 : 一童軍團最少要有兩名領袖,其中一名必須持有領袖委任書。此外,其中一名領袖的性別必須與該團成員相同。如團內有男及女成員,則必須有男及女領袖。 (iii) 青少年活動與訓練 : 童軍的活動與訓練,必須遵照總會出版的「童軍訓練綱要」所頒佈的任何有關修訂文件,並確保每一童軍每年最少有一次參與小隊或全團露營的機會。 (iv) 進 度 : 每年最少有四份一團員考獲較高一級的童軍進度性獎章。 |
規條 2.3.6 | 深資童軍團 (a) 一深資童軍團由深資童軍所組成,並由團執行委員會管理。 (b) 深資童軍團的團執行委員會乃由所有團員選舉產生,包括主席及其他由團員自行決定的委員人選。所有深資童軍團領袖皆為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該委員會負責團內的架構、組織、活動及行政等事宜。深資童軍團長可選擇出任執行委員會主席。如委員會主席不是由團長兼任時,則主席職位將由全體深資童軍互選一人擔任。 (c) 深資童軍須穿著總會指定的深資童軍、深資海童軍或深資空童軍制服。 (d) 深資童軍支部的年齡規限是由足十五歲起至足二十一歲止。 (e) 下列各項為一深資童軍團的最低應有標準: (i) 人 數 : 一已成立的深資童軍團,最少要有深資童軍六名。
(f) 區總監須從旁協助,使深資童軍團達到及超越上述標準。如深資童軍團連續兩年未達此標,在地域總監批准下,區總監可暫停該團的集會/活動或解散有關深資童軍團。(ii) 領 袖 : 一深資童軍團最少要有兩名領袖,其中一名必須持有領袖委任書。此外,其中一名領袖的性別必須與該團成員相同。如團內有男及女成員,則必須有男及女領袖。 (iii) 青少年活動與訓練 : 深資童軍的活動與訓練,必須遵照總會出版的「深資童軍訓練綱要」及所頒佈的任何有關修訂文件。 (iv) 團執行委員會 : 該委員會負責設計及推行年度活動計劃。 |
規條 2.3.7 | 樂行童軍團 (a) 一樂行童軍團為樂行童軍所組成,並由團管理委員會管理。 (b) 樂行童軍團的團管理委員會乃由所有團員選舉產生,包括主席及由團員自行決定的其他委員人選。該委員會負責團內的架構、組織、活動及行政等事宜。 (c)樂行童軍須穿著總會指定的樂行童軍、樂行海童軍或樂行空童軍制服。 (d) 樂行童軍的年齡規限是由足十八歲起至足二十六歲止。 (e) 下列各項為一樂行童軍團的最低應有標準: (i) 人 數 : 一已成立的樂行童軍團,最少要有樂行童軍六名。
(f) 區總監須從旁協助,使樂行童軍團達到及超越上述標準。如樂行童軍團連續兩年未達此標準,在地域總監批准下,區總監可暫停該團的集會/活動或解散有關樂行童軍團。(ii) 領 袖 : 一樂行童軍團最少要有兩名領袖,其中一名必須持有領袖委任書。此外,其中一名領袖的性別必須與該團成員相同。如團內有男及女成員,則必須有男及女領袖。 (iii) 青少年活動與訓練 : 樂行童軍的活動與訓練,必須遵照總會出版的「樂行童軍訓練綱要」及所頒佈的任何有關修訂文件。 (iv) 團管理委員會 : 該委員會負責設計及推行年度活動計劃。 |
規條 2.3.8 | 為迎合個別個案的特殊情況及/或個別團員發展的需求,並適隨各團員的個別進展,在不違反規條2.3.3(c)有關小童軍入團最低年限的規定下,區總監可在特殊情況下批准個別兒童、青年或有關支部的青少年成員加入或留在該支部(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而不受上述有關支部之年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