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通用規條
規條 6.2 |
財務管治 |
規條 6.2.1 |
經本會成員、政府或公眾所籌獲的資金,只可用於達致本會的目的之用。 |
規條 6.2.2 |
本會的任何收入或資產,均不可直接或間接以股權、股息、紅利或其他方式支付、轉讓或分送予本會成員。 |
規條 6.2.3 |
所有總會會務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均不可接受以金錢或金錢等值所支付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
規條 6.2.4 |
(a) 所有總會會務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均須接受及遵守本會的申報利益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