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通用規條
規條 6.8 |
童軍旗 |
規條 6.8.1 |
童軍旅團使用的旗幟須依照總會規定的標準大小,最好掛在頂有童軍徽的旗杆上。除獲香港總監批准外,旗幟的尺寸均為3呎(91.5厘米)乘4呎(122厘米)。 |
規條 6.8.2 |
各童軍旅團所用的旗幟顏色規定如下: |
規條 6.8.3 |
總會、地域、區所用之旗幟應依照總會規定的標準大小。除獲香港總監批准外,旗幟的尺寸為4呎半(137厘米)乘6呎(183厘米)或3呎(91.5厘米)乘4呎(122厘米)。底色為任何單色,童軍徽及銘言「準備」則可以用任何相襯的顏色展示於旗上,並可加上單位名稱。 |
規條 6.8.4 |
童軍單位所用的旗幟之設計式樣及顏色規格,可向總會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