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通用規條
規條 6.8 |
勳章及獎勵 |
規條 6.8.1 |
除規條6.8.6另有規定外,童軍勳章及獎勵是由總會全權決定頒予成員,及於特別情況下,頒予對香港童軍運動有傑出貢獻的人士。除非本「政策、組織及規條」另有陳述,否則所有童軍勳章及獎勵的提名須由以下人士負責︰ (a) 香港總監 (b) 副香港總監 (c) 助理香港總監 (d) 區總監 (e) 總幹事 惟上述人士不能自我提名任何勳章及獎勵。 |
規條 6.8.2 |
勳章及獎勵提名表格可於總會及地域總部索取。 |
規條 6.8.3 |
英勇獎勵 英勇嘉獎狀、英勇銅十字章、英勇銀十字章及英勇金十字章乃頒予成員,以表揚個人或團體方面不同程度的英勇表現。英勇金十字章是英勇獎勵的最高獎章。所有英勇獎勵皆須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及授予。 |
規條 6.8.4 |
功績榮譽獎勵 優良服務獎章、優異服務獎章、功績榮譽獎章及功績榮譽十字章,乃頒予成年成員,以表揚其長期對童軍運動不同程度的功績服務。功績榮譽十字章為成年成員最高的功績獎勵。所有功績榮譽獎勵(除優良服務獎章、優異服務獎章外)皆須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及授予。優良服務獎章及優異服務獎章則由香港總監批准及授予。 |
規條 6.8.5 |
卓越服務獎勵 (a) 銅獅勳章、銀獅勳章及金獅勳章,乃頒予領袖及總監,以表揚其持續對童軍運動有卓越服務。金獅勳章為成年制服成員最高的卓越服務獎勵。 (b) 青龍勳章、銀龍勳章及金龍勳章,乃頒予會務委員,以表揚其持續對童軍運動有卓越服務。金龍勳章為會務委員最高的卓越服務獎勵。 |
規條 6.8.6 |
總領袖可根據獎勵委員會的推薦,批准頒發銅獅勳章、青龍勳章、銀獅勳章、銀龍勳章、金獅勳章及金龍勳章。 |
規條 6.8.7 |
特別活動紀念及特殊貢獻徽章 |
規條 6.8.8 |
香港總監嘉許及香港總監高級嘉許 (a) 香港總監嘉許乃授予領袖及總監,以表揚其在某特別活動或任務中有傑出的表現。此獎項由香港總監全權批准頒發。 (b) 香港總監高級嘉許乃授予總監,以表揚其在獲得香港總監嘉許後對童軍運動之發展有超卓的表現。此獎項由香港總監全權批准頒發。 |
規條 6.8.9 |
香港總監感謝章 此獎項乃頒予會務委員,以表揚其忠誠的服務。此獎項由香港總監全權批准頒發。 |
規條 6.8.10 |
長期服務獎勵 (a) 服務段章 每一服務段章(最多為四段)是頒予於服務實職不少於三年的成年成員。旅長亦可提名其童軍旅教練員、領袖(除他本人外)及會務委員獲取此獎勵。 (b) 長期服務獎章 此章乃頒予服務實職年資達十五年的成年成員;此後,每服務滿十年,可在獎章勳帶上多加一顆星。 (c) 儘管有規條6.8.1的規定,凡具備資格領取服務段章或長期服務獎章的成年成員均可向總會申請有關的獎勵;此外,所有區總監、地域總監及署總監亦獲授權力,代表總會批准服務段章。 |
規條 6.8.11 |
勳 條 穿制服時,若不佩戴英勇獎勵、功績榮譽獎勵、特殊貢獻及特別活動紀念徽章、長期服務獎章或卓越服務獎勵等勳章時,可佩戴個別獎勵的特定綬帶的顏色勳條代替。 |
規條 6.8.12 |
佩戴方法 |
規條 6.8.13 |
其他獎勵及勳章 (a) 所有列於「可佩戴於童軍制服之獎勵及勳章名單」表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授,以及所有列於該表的其他認可獎勵及勳章,均可佩戴於制服左胸袋袋蓋上方。 (b) 所有由世界童軍組織或由其任何成員組織頒授的獎勵及勳章(包括勳條及布章),在提交頒授證明並獲得香港總監批准後,可佩戴於制服右胸袋袋蓋上方和總會所頒授的獎勵及勳章的右方。 (c) 所有其他獎勵及勳章皆須在獲得香港總監批准後,方可佩戴於制服上。 |
勳章及獎勵
![]() ![]() ![]() 銅獅勳章/銀獅勳章/金獅勳章 ![]() ![]() ![]() 青龍勳章/銀龍勳章/金龍勳章 ![]() ![]() 功績榮譽獎章/功績榮譽十字章 ![]() ![]() 優良服務獎章/優異服務獎章 ![]() ![]() ![]() 英勇銅十字章/英勇銀十字章/英勇金十字章 ![]() ![]() ![]() 香港總監感謝章/香港總監嘉許/香港總監高級嘉許 ![]() ![]() 服務段章/長期服務獎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