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4 | 香港總監 |
規條 5.4.1 | 香港總監之委任須根據一選拔委員會之推薦,並經由總會執行委員會呈交會長認許,而由總領袖委任。 |
規條 5.4.2 | 選拔委員會的成員由香港總監、副香港總監及助理香港總監組成。總幹事為選拔委員會之秘書,但沒有投票權。選拔委員會可自行制定適合的選拔規條及程序。 |
規條 5.4.3 | 香港總監的任期為四年一任,任期屆滿時,可繼續被選拔委任第二個四年任期,惟其連續任期不能超過八年。 |
規條 5.4.4 |
(a) 香港總監為香港童軍運動的總執行人,負責總會會務管理,並監督專業領袖及受薪職員,及總會會務委員會與總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b) 香港總監負責童軍領袖與會務委員的委任,及各單位、旅的註冊、區及地域的設立,並有責任督促香港童軍運動所有成員的良好形象及品格。 (c) 香港總監可轉授其權限或職責予任何一名總監,代其行使這些權限或執行這些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