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21 | 總會屬會 |
規條 5.21.1 | 總會可設立、批准或承認其部分編制單位或任何相關組織為屬會。 |
規條 5.21.2 | 總會須保存所有屬會的紀錄。 |
規條 5.21.3 | 所有屬會的會章、會籍、規條及則例及有關的修訂,均須經總會執行委員會批准。 |
規條 5.21.4 | 總會執行委員會可確立、更改或修訂任何屬會的會章、會籍、規條及則例。 |
規條 5.21.5 | 總會屬會包括(而非僅限): (a) 童軍知友社; (b) 香港童軍貝登堡聯誼會; (c) 總監俱樂部; (d) 龍堡國際賓館; (e) 童軍物品供應社; (f) 香港童軍百周年會所。 |
規條 5.21.6 | 總會屬會的會長及主席的提名須由香港總監批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