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會總部
規條 5.7 | 副署總監、助理署總監、總部總監、助理總部總監、總部領袖、助理總部領袖及專科會員 |
規條 5.7.1 | (a) 總領袖可根據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的推薦及香港總監的認許,委任副署總監(總監職級四級)及助理署總監(總監職級五級),代理及/或協助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其職務範圍是由副香港總監及/或助理香港總監於委任時訂定並可隨時修訂。 (b) 總領袖可根據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的推薦及香港總監的認許,委任總部總監(總監職級六級)及助理總部總監(總監職級七級)以承擔委任時所指定的一般性或特定之職責;其職責範圍是由副香港總監及/或助理香港總監於委任時訂定並可隨時修訂。 |
規條 5.7.2 | 香港總監可根據副香港總監或助理香港總監的推薦,委任總部領袖及助理總部領袖以承擔委任時所指定的一般性或特定之職責;其職責範圍是由副香港總監及/或助理香港總監於委任時訂定並可隨時修訂。 |
規條5.7.3 | 在香港總監的批准下,副香港總監可委任具有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成年人士為專科會員以承擔委任時所指定之特定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