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童軍地域
規條 4.10 | 童軍地域財務 |
規條 4.10.1 |
(a) 所有地域必須保存完整的賬冊及財務報告,在總會要求時,須提交有關資料以供審核。 (b) 賬冊及及財務報告應最少保存由最後入賬紀錄日期起計七年的時間。 (c) 當向第三者作出任何財務上的承擔或協議時,簽約者須明確地向對方表明其並非以個人身分,而是代表該地域。 |
規條4.10.2 |
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 (a) 總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有地域必須提交一份在其週年會議中通過,經審核的週年財務報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予總會(或當香港總監要求時,亦須提交有關資料)。報告內容須包括以下各項資料﹕ (i) 各項資產詳情,如屬於非設備類別的資產,則須列明受託人的資料; (ii) 永久託管資產,例如地域所受永久託管而不可變賣或轉讓的業權,亦須分列詳述; (iii) 債務詳情; (iv) 財政年度內的收入報表,須按其性質分類列出。如屬永久託管資產,亦須另項說明; (v) 財政年度內所支出的項目,須按其性質分類列出。如屬永久託管資產,亦須另項說明。 (b) 各地域須在不遲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呈交在本「政策、組織及規條」內列明經審核的財務報告予總會。地域核數師是由地域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中委任,並須是獨立及合資格的專業會計師。 |
規條 4.10.3 |
地域銀行賬戶、繳付成員費、童軍地域的籌募活動、資產、設備及資金、資產的處理及文件的保存 適用於區的規條3.10.3至3.10.8,亦同時適用於地域;有關負責人則為地域總監、地域司庫及地域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