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童軍區會
規條 3.7 | 區務委員之職責 |
規條 3.7.1 |
區會長、區名譽會長及區副會長 (a) 區會長負責鼓勵該區的發展,並確保該區財政收支平衡。區會長的職位屬榮譽委任,在區內並不負有行政管理的責任。 (b) 區名譽會長及區副會長應協助區會長履行其責任。 (c) 在區會長缺席時,可由區副會長代表履行其職責。 |
規條 3.7.2 |
區主席及區副主席 (a) 區主席的職責是: (i) 擔任區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b)在區會長及區副會長缺席時,區主席可擔任區務委員會的主席。 (ii) 擔任地域會務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iii) 與區總監緊密合作,鼓勵區內童軍運動的良好發展; (iv)與區各旅務委員會主席及主辦機構代表保持聯絡;及 (v) 以當然委員的身分出席區內所有小組委員會及臨時小組之會議。 (c) 區副主席協助區主席履行其責任。 |
規條 3.7.3 |
區秘書 區秘書的職責是﹕ (a) 擔任區務委員會及區執行委員會的秘書; (b) 協調區會屬下各小組委員會及臨時小組的工作; (c) 發放總會、地域及區內的有關資料及指示到各旅及有關人士。 |
規條 3.7.4 |
區司庫 區司庫的職責是﹕ (a) 向區務委員會及區執行委員會提供所有涉及財政事項的意見; (b) 經諮詢區總監後,制定週年財政預算在週年會議請求通過; (c) 在每次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及區務委員會週年會議中,提供一份財務報告,精確列明該區的財政現況; (d) 代表該區收集款項,並保存賬目紀錄; (e) 支付該區所批准的開支; (f) 以該區名義開設一個或多個有需要的銀行戶口; (g) 確保該區的撥款或捐贈能正確地運用; (h) 在所有籌募事項中,與地域、區及區內旅保持緊密合作; (i) 監察該區各項資產與設備的管理,並確保其存有適當的詳細清冊及保險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