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香港童軍總會乃根據香港法律第1005章「香港童軍總會條例」而設立(有關條例原本為1927年第22號第268章,1950年編正版)-1939年第33號,1950年第22號,1975年第19號,1977年第28號,第1005章,1977年編正版),該條例賦予童軍總會權力由會務委員會制定會章。該會章批准制訂各項規條以管理總會事務,此即現時的「香港童軍總會政策、組織及規條」或通稱「POR」。 香港童軍總會於1977年在加拿大滿地可舉辦的第26屆世界童軍會議中,被世界童軍組織接納為正式會員。在此之前仍隸屬於 「(英國)童軍總會」,亦被稱為「(英國)童軍總會香港分會」。當時英國母會實施的「政策、組織及規條」亦適用於香港。直至1978年,總會獲正式命名為「香港童軍總會」;總會亦自行編訂「政策、組織及規條」的初版(內容包括有關總會在政策、組織、活動、訓練及規條的新改革)以取代原先英國母會的「政策、組織及規條」。 事隔九年,先前在1978年編訂的「政策、組織及規條」,經修改後,被1987年的版本所取代,該版本在1993年又再作出些微修訂。至於2003年所暫編的「政策、組織及規條」新草稿並未獲接納通過;而一個新的「政策、組織及規條」檢討專責小組在2006年1月15日成立[註一] ,以期將1987年的版本更新。及後,在2007年11月3日,該檢討專責小組增加四位委員[註二] ;經過四年的努力,更新的「政策、組織及規條」草稿終於完成並呈交予總會會務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有關新草稿在2010年3月11日獲得總會執行委員會一致通過及正式採納。 這新一輯2010年版本的「政策、組織及規條」,如先前所有的版本一樣,繼續為蓬勃發展之香港童軍運動提供管理的方針、指引及規則。香港童軍總會亦會繼續堅守童軍運動的基本原則及價值觀,包括遵守童軍誓詞和規律,持渝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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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 | |
[註一]: | 「政策、組織及規條」檢討專責小組成員 |
1. 鮑紹雄先生SBS(2004年1月1日獲委任為香港總監) 2. 李家山先生CSMSM 3. 王德良先生 4. 柯保羅先生 5. 陳樹鍈先生BS JP 6. 康寶森先生 7. 周湛燊博士OBE LLD JP 8. 王津先生MBE 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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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 「政策、組織及規條」檢討專責小組增加的四位成員 |
1. 陳傑柱先生PMSM(2007年11月3日獲委任為香港總監) 2. 王建明先生 3. 盧立偉先生 4. 麥偉明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