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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香港童軍總會(以下簡稱「本會」)乃依據香港政府法例第一○○五章之香港童軍總會條例而設立。 |
| (二) |
本會乃在香港地區提倡童軍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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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會目的旨在促進青少年身心精神之陶冶與啟發,使能成為良好公民,有助於社會。 |
| (二) |
在成年人領導下,以誓詞與規律為本,給與歡愉而富吸引力之有進度性訓練,以達成本會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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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成員 本會之成員,全屬志願性參與,不分種族、宗教、階級及性別,歡迎任何願意接受本會誓詞與規律,及在日常生活中恪守本會原則的人士參加。 |
| (二) |
宗教
| (甲) |
本會認許所有宗教,並期望每一童軍依其個人意願隸屬某一宗教團體,及了解其本身對該宗教之職責。 |
| (乙) |
每一童軍應對其他人士之宗教信仰表示尊敬及有寬容之精神。 | |
| (三) |
政治 本會與任何政治性團體,毫無關連。 |
| (四) |
財政 本會在財政上依賴本身成員之貢獻及社會人士和政府之支持,而在向政府當局請求資助或向社會人士募捐時,應先獲得會務委員會之執行委員會批准。 本會同時在財政上依賴本會在童軍中心或其他地方進行貿易或商業行為,而該等貿易或商業行為包括經營或租賃大禮堂、健身室、童軍物品供應社、賓館、旅舍、餐室、停車場、童軍中心之營運及本會可以在情況需要時進行其他與本會之業務及與本會之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之事業,本會可因管理或經營任何該等設施、租出該中心之部份地方或批出牌照與承辦商而進行締結契約。 |
| (五) |
對外關係
| (甲) |
本會應與與本會具有共同目的之其他團體促進友好關係。 |
| (乙) |
本會為經世界童軍組織認許唯一在香港設立之童軍會,並已向世界童軍協會總辦事處註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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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會務委員會將邀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出任總領袖一職。 |
| (二) |
會務委員會在總領袖之推薦下,可委任一名副總領袖。 |
| (三) |
總領袖之職責如下:
| (甲) |
扶植及鼓勵香港童軍運動;及 |
| (乙) |
簽署各級總監委任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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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會會長應由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時推選,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惟其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十年。會長在會務委員會會議時擔任主席之職,但在會長缺席時,可由彼所委派之一位副會長,在該會議中署理主席之職。 |
| (二) |
本會副會長,應由會務委員會週年會議時推選,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惟每一副會長之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十年。 |
| (三) |
本會名譽會長,每年由會務委員會委任,任期則並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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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務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本會全部職責。 |
| (一) |
委員 會務委員會將設有當然委員、聘任委員及選任委員,詳載於「政策、組織及規條」中。 |
| (二) |
職守人士選任 會務委員會將依據第五節所載,推選會長和副會長及委任名譽會長各職。 執行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會務委員會秘書及司庫,將由會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舉行時推選出任,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惟每人之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十年。 如主席、秘書或司庫因臨時離職或因故未能視事時,執行委員會可委任適當人選充任,任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
| (三) |
會議
| (甲) |
會務委員會週年會議,須在每年七月或七月後最近時間舉行,以便接納本會年報及經審核後之賬目,追認本年度預算,推選有職守人士,委任執行委員會及核數師,並處理任何由主席所接納或在會議席上不少於四分之一人士所提出之其他動議。 |
| (乙) |
除在第十節所列明之特別會議外,秘書應在召開會議十四日前,用書面通知各委員出席,但任何委員如未能接獲該通知書而未出席會議者,不能藉此提出在該會議已通過之事項為無效。 |
| (丙) |
會務委員會舉行任何會議,其法定出席人數為十五名親自出席之委員。 |
| (丁) |
會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可由會長、香港總監或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或由不少於八名委員以書面請求時三個月內召開。 |
| (戊) |
所有親自出席之委員均有個人表決權,如在表決時遇有贊成與反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將無額外投決定性一票之權利,而該議案亦作為不通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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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香港總監之委任應根據一選拔委員會之推薦,並經由執行委員會呈交會長認許,而由總領袖委任之。 |
| (二) |
香港總監之任期為四年一任,在第一個任期屆滿時,香港總監可繼續被委任第二個任期,為期四年,惟香港總監之總任期,在任何一段連續性期間內,不能超過八年。 |
| (三) |
在香港總監推薦下,總領袖可委任其他總監,秉承香港總監之指示,執行任何職務。 |
| (四) |
香港總監如因臨時離職或因故未能視事時,可委派一名副香港總監署理香港總監職務。 |
| (五) |
在任何期間內,如尚未委出香港總監或在依據第四項所載香港總監並無委派一名副香港總監署理香港總監職位時,總領袖一經向會長諮詢後,應選派一名副香港總監署理香港總監職位,如當時尚未有委出副香港總監,總領袖可同樣地委出一名其他總監署理香港總監職位。 |
| (六) |
| (甲) |
香港總監是香港童軍運動之總主管,負責本會內務之管理,並監督執行會務委員會及其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與指示。 |
| (乙) |
香港總監是香港童軍運動制服人員的最高主管,負責童軍領袖之委任,及單位、旅團、區、地域之註冊並有責任督促香港童軍運動所有制服成員保持良好形象和品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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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在會務委員會各個會議與會議期間內,有關主要政策之決議,與香港總監之協調,財政及資源之管制,及財政支援之職權,應賦予執行委員會處理權力,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要開會一次。 |
| (二) |
執行委員會之委員人數,應包括每年由週年會議中選出的主席及不超過兩名副主席,及下列成員:
| (甲) |
當然委員:秘書、司庫、財務委員會主席、香港總監、各副香港總監、各助理香港總監及總幹事。 |
| (乙) |
選任委員:會務委員會於週年會議中,從其委員中推選不超過十五名人士出任。 | |
| (三) |
在每次會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之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獲授權採納該會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
| (四) |
執行委員會會議舉行時,每次法定出席人數為七名親自出席之委員。 |
| (五) |
執行委員會會議時, 親自出席之委員均有個人表決權,如在表決遇有贊成與反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將無額外投決定性一票的權利,而該議案亦作為不通過論。 |
| (六) |
選任委員席位出缺時,可由執行委員會聘任其他人士出任,任期直至下屆週年會議時止。 |
| (七) |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本會任何人士出席會議。 |
| (八) |
執行委員會可授權財務委員會處理本會財政及資源之管制及財政支援職務。 |
| (九) |
財務委員會之委員人選及職務大綱,應由執行委員會訂定,惟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司庫應為財務委員會之成員。 |
| (十) |
財務委員會主席應每年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 |
| (十一) |
執行委員會可授權由會長出任為主席之獎勵委員會處理頒授獎勵事宜。
| 獎勵委員會成員如下: |
| 當然委員: |
會長、 執行委員會主席、 香港總監。 |
| 委任委員: |
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不超過四名人士出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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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會務委員會對所有款項之收支及所有物資或債項,應有正確之賬目。 |
| (二) |
所有賬簿應存放在總部或其他由會務委員會所指定之地點,並得由會務委員會任何成員經申請後查閱之。 |
| (三) |
會務委員會應有一個或多個銀行戶口,每一戶口提款文件之簽署人士,應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批准。 |
| (四) |
司庫應在會務委員會週年會議時,提交上年度直至三月卅一日為止之資產負債表及會計進支表,此外,如有需要,司庫應向執行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書。 |
| (五) |
核數師應向會務委員會報告所審核之賬目,該報告書應附於每年之資產負債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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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執行委員會對本會章內各條文之釋義,為最後之決定。 |
| (二) |
本會章任何修訂,須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 (甲) |
在專為修章舉行之特別會議中,經出席人士三分之二議決通過,並應在一個月前將有關修訂之建議,及會議通告以書面通知會務委員會各委員。 |
| (乙) |
在追認通過前,知會世界童軍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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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執行委員會將出版本會之「政策、組織及規條」一書及其他刊物,可使本會更有效地施行各項事工。 |
| (二) |
如本會章內之條文與「政策、組織及規條」一書內及其他刊物有不同之點,則以本會章內之條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