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
香港童軍總會有否為童軍成員購買保險? |
| 答: |
有,香港童軍總會已為本會各成員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及「團體個人意外保險」。保障的詳情請參閱行政通告。童軍成員/旅團亦可自行增購適當的保險以獲更週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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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在童軍活動中發生意外,應該怎樣處理? |
| 答: |
意外發生後,活動負責人須遵照以下程序辦理:
- 立即為傷者安排適當治療,若受傷之成員為未成年成員,應立即通知受傷成員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
- 在未得到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可與第三者承認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 須將已填妥之意外報告正本,於七個工作天內經由有關單位的執行幹事、營主任、中心主任或中心經理轉交總會行政署。
- 按保險條款的索償程序,未得總會及保險公司同意,有關意外報告不得發放予其他人士(包括傷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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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申請「團體個人意外保險」之賠償? |
| 答: |
- 總會行政署在收到意外報告後,便會根據意外報告內的資料書面通知傷者/傷者監護人申請「團體個人意外保險」索償通知書。
- 傷者/傷者監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書後,應填妥有關回條,連同下列文件盡快郵寄或送交總會行政署辦理:
| i. |
醫生報告或醫生証明書正本(如有); |
| ii. |
童軍成員或中心會員之証明文件副本(例如:童軍會員証、中心會員証、童軍紀錄冊、委任書等);及 |
| iii. |
醫療單據正本。 |
- 索償者於首次遞交醫療單據後,須於隨後每次診療後的1個月內,填妥「申請醫療賠償表格」連同醫療單據正本及相關文件一併送或寄交總會行政署辦理。當遞交最後一張醫療單據時,須以書面通知總會行政署療程已完成,以便行政署通知保險公司處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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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意外發生時引致第三者人身受傷或財物受損而提出索償,應該怎樣處理? |
| 答: |
活動負責人須遵照以下程序辦理:
| i. |
立即安排適當治療,若受傷者未成年,應立即通知傷者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 |
| ii. |
在事件發生後,如第三者口頭主動要求索償,活動負責人只需請第三者將索償書及有關文件書面送交香港童軍總會,表示會方會將事件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在未得到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可與第三者承認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
| iii. |
活動負責人並須立即經由有關單位的執行幹事、營主任、中心主任或中心經理將第三者要求索償的事件詳情通知總會行政署,並於七個工作天內將索償書、遇事報告及有關文件之正本經該單位的執行幹事、營主任、中心主任或中心經理轉交總會行政署處理。【請注意:按保險條款的索償程序,未得總會及保險公司同意,上述文件不得發放予其他人士(包括傷者/索償者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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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傷者沒有提出索償,是否仍要填寫意外報告? |
| 答: |
是,意外報告是用來紀錄意外發生的必須文件,所以傷者無論索償與否,活動負責人均應詳細及清楚填寫意外報告表內所有資料,並將報告正本於七個工作天內經由有關單位的主管轉交總會行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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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申請租用場地之「公眾責任保險」証明書? |
| 答: |
旅團/區會/單位籌辦本會認可/獲批准的活動時,如需要提交公眾責任保險之証明書以作申請場地之用,程序如下:
| i.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所屬場地:活動負責人需於活動舉行前不少於10個工作天,以書面連同有關的文件(例如:活動通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信件連同有關承諾書等)之副本郵寄/傳真予所屬地域/單位的執行幹事辦理申領公眾責任保險之証明書副本。 |
| ii. |
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所屬場地:活動負責人需於活動舉行前不少於14個工作天,以書面連同有關的文件(例如:活動通告、租借場地之回覆信件等)之副本經所屬地域/單位,郵寄/傳真予行政執行幹事辦理申領公眾責任保險之証明書副本。有關申請可能需要繳付額外保費,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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